1、各设计开发部门应根据设计开发的产品在生产、运输中的吊运需要,设计产品吊运所必须的吊环、吊耳等吊具,以及其他吊运结构。针对产品设计吊具应按Q/SZG55.08标准规定执行。
2、工艺管理主管部门和各工艺管理部门应根据产品生产工艺过程中产品的吊运需要,设计产品吊运所必要的吊钩、抬杠等专用工具、工装。针对产品生产工艺过程设计吊运所需工具、工装应按相关保证执行。
3、生产管理主管部门和各生产经营部门应根据吊具的产品设计文件或工装设计文件组织吊具的采购、生产制造,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于大型吊具,应进行设计确认或工装验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4、吊具原则上不准自制。如生产等过程确实需要,必须经有关设计、工艺部门审查,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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